养殖者滥用添加剂将最高罚5万元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批准程序;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sl@chinalaw.gov.cn)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发送意见。